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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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哈焊所华通(常州)焊
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已于2024年11月26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会议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东大会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2:30在江苏省常州市长虹东路386号公司六楼会议室如期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
通过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1日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36250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495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含视频参会)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授权委
托书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含视频参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330486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3.1787%。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为11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76400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计119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576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3170%。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信息
披露事务负责人以及本所律师,上述人员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关于拟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1334939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019%;10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785%;26200股弃权(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
表决股份总数的0.0196%。
(2)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445300股同意,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2554%;1049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992%;26200股弃权(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55%。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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