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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坤科技: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3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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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540 号

致: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

1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

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媒体公开发布了《吉安满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在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

南一道009号中科研发园三号楼22-A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洪俊城先生

2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开立股票账户的证明文件、相关身份证明文件、股东代理人

提交的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

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13人,代表股份7538293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9047%。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同意7528763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736%;

反对7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990%;

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752470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98%;

反对1151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27%;

弃权20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75%。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75241696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8126%;

反对11943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584%;

弃权2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

4人的议案》

4.01提名洪俊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503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79%,洪俊城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2提名洪娜珊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402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65%,洪娜珊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3提名洪耿奇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402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65%,洪耿奇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4.04提名洪丽旋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61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7063%,洪丽旋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01提名刘宝华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1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2%,刘宝华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02提名徐艳萍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1564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3%,徐艳萍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55.03提名张晗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156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3%,张晗当选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六)表决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6.01提名肖学慧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1525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2%,肖学慧当选为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6.02提名彭威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7512151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6532%,彭威当选为公司第三届非职工代表监事。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至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上述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四)项至第(六)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洪俊城、洪娜珊、洪耿奇、洪丽旋当选公司的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刘宝华、徐艳萍、张晗当选公司的董事会独立董事;肖学慧、彭威当选公司的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6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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