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
关于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持续督导
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或“保荐人”)作为武
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天源环保”)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的保荐人,持续督导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人基本情况情况内容保荐人名称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颢
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中天会展城 B 区金融商务区集中住所商业(北)
本项目保荐代表人钱亮、陈定
联系电话0755-33522821
三、发行人的基本情况
1情况内容
公司名称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20113695318989W
英文名称 Wuhan Tianyua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o. Ltd.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军山大道209号证券简称天源环保证券代码301127
注册资本58091.81万元法定代表人黄昭玮
实际控制人黄开明、黄昭玮、李娟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1年12月30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注:截至2025年3月19日,公司总股本为647047212股,与注册资本的差异主要系部分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以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公司尚未办理工商变更所致。
四、证券发行情况概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1年11月23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武汉天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12号),发行人获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0250.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2.03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3307.50万元,扣除承销及保荐费用、发行登记费以及其他交易费用共计10518.20万元后,净募集资金共计112789.30万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1年12月27日到位,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2021年12月27日出具了众环验字(2021)0100094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人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审核机构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推荐首次公开发行
2股票发行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本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关注发
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督导发行人合
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
3、督导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5、定期对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定期
跟踪报告等相关文件。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人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相关法律法规需要保荐人发表专项意见的事项外,发行人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人处理的情况具体如下:
发行人原保荐代表人李丽芳女士因工作变动,将不再参与本项目剩余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为顺利履行保荐人的持续督导职责,中天国富证券委派陈定先生接替李丽芳女士承担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保荐工作。本次保荐代表人更换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持续督导保荐代表人为钱亮先生和陈定先生,持续督导期限截至2024年12月31日。
七、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人、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
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不
3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发行人积
极配合保荐人的尽职调查和核查工作,为保荐人尽职推荐阶段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人并与保荐人沟通,同时应保荐人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保荐阶段,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保荐人对发行人的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具有关专业意见。
九、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较为完善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在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了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称述或重大遗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发行人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本保荐总结报告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
十一、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发行人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人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的责任。
4十二、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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