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中国·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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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三月见证意见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接受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于2025年3月12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和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会已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2月25日以公告方式发布了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主要内容、投票方式及时间、现场会议地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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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3月12日14:30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融兴北三街50号)召开,会议由董事长谭勇主持。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3月
12日的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
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发布了会议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可以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大会的出席人员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
人身份证明以及网络投票数据等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85人,代表公司股份2183240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2573%。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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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案进行了审议:
《关于补选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179533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02%;反对股数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38%;弃权股数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6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股数14190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4542%;反对股数2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563%;弃权股数10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95%。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的有效表决通过。
本所律师经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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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未提出新的议案。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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