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9证券简称:正强股份公告编号:2024-051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9:15-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蜀山街道章潘桥村(犁头金)公司
三楼会议室
4、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许正庆先生
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现场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0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499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2.11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
为747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7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2、中小投资者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69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1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845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5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246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69%。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同意7498843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5%;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4%;弃权6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884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0%;反对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07%;弃权6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3%。
2、审议通过《关于投资设立境外子公司的议案》
同意749634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561%;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1%;弃权5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8%。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41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213%;反对2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6%;弃权583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7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李良琛、凌霄
3、结论性意见:
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中伦(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