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117证券简称:佳缘科技公告编号:2024-043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2、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进女士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日期、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14:5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
11月12日9:15—15:00。
5、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高新区(西区)天辰路333号公司一楼1号会议室。
(二)会议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4人,代表股份537085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21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49591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749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0人,代表股份41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27%。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41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0人,代表股份4117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27%。
2、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管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会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627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47%;
反对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4%;
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76%;
反对33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136%;弃权12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87%。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66387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68%;
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43%;
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9%。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072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4%;
反对23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780%;
弃权20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7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罗元清律师和林培伟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
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佳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