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
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
审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帅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
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江苏世纪同
骑
1、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
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于2024年11月13日召开本次股东会.2024年10月
29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
人、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以及参与网络投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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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投票方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3、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经本所律师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3日14:30在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木梳路10号工匠大厅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杨江金先生
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股东会通知的要求.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上午
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9:15-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
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对象.
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41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5,965,3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股本总数剔除回购专用账户的股份总
数,下同)的36.8714%.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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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计13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3,694,4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6021%.根据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28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270,83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693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
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
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
会,并行使表决权.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
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重新确认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
记的议案》:
65,238,553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8983%;反对717,75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81%;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
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1,719,388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0.2898%;反对717,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3423%;弃权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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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
本次股东会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提交的现场投票结果合并了本
次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
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
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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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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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10411206
人W
负责人:吴朴成华诗影
陈汉
2024年11月13-
务所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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