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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光股份: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2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100证券简称风光股份公告编号2025-006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5年1月7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公司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王磊先生主持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2人,代表股份1442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103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143668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834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7人,代表股份53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0人,代表股份21205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02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0666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33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7人,代表股份53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3%。

3、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与会股东经过认真审议,对提交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并通过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1%;反对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2%;反对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2.审议通过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1%;反对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2%;反对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3.审议通过了《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总表决情况:

同意14394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201%;反对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779%;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94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7762%;反对25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01%;弃权2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

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规范指引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关于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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