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5证券简称:广立微公告编号:2024-070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3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本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2023年9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13、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4、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6、2024年10月23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作废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名单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处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和数量鉴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6名激励对象已离职,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的
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公司作废上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共计8.70万股限制性股票。
同时,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归属
2比例为80%,董事会同意公司作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
限制性股票7.20万股。并且,鉴于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有
2 名激励对象 2023 年度个人绩效评价等级为 B,个人层面归属比例为 80%,董
事会同意公司作废该2名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不能归属的限制性股票0.1792万股。
综上所述,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共计16.0792万股。
三、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
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作废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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