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5证券简称:广立微公告编号:2024-060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9月12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议案》。根据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调整,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8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意见。
2、2023年8月29日至2023年9月7日,公司通过内部张贴的方式对本
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已满10天。
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12023年9月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3、2023年9月15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的自查期间内,不存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内幕交易行为。
4、2023年11月3日,公司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5、2024年9月12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及《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情况
(一)调整事由公司于2024年5月9日召开了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总股本200000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
4.4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8800.00万元(含税)。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5月24日实施完毕。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日至激励对象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归属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
2股票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进行调整。
1、调整方法
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 1。
2、调整结果
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33.81-0.44=33.37元/股
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监事会意见经审查,监事会认为: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本次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1、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3、《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预留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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