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3证券简称:华兰股份公告编号:2024-116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各项议案均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9:15-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江苏省江阴市申港镇镇澄路1488号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华一敏先生(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40人,代表股份434322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344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7人,代表股份
386578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69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33人,代表股份4774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
2、中小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5人,代表股份71960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90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
24215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49%。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33人,代表股份477442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54%。
3、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和见证律师出席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
了表决:
(一)《关于聘任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736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47%;
反对14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9%;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37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951%;反对1428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9853%;弃权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96%。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432395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562%;
反对179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44%;弃权
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9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0032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3212%;反对179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2.5009%;弃权12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9%。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王树娟,范雅君(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兰股份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二)《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七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