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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4]A0438 号
致: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公开发布了《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30日14:30在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北站社区龙华
设计产业园总部大厦1栋1201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林涛主持。本次会议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30日
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件、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338人,代表股份24097624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4123%。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律师。
经查验,上述现场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3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大会规则》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选举张磊先生为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407909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231%;
反对12875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534%;
弃权5651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5%。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40817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343%;
反对1049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35%;
弃权5344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2%。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4083176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400%;
反对1026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426%;
弃权4179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73%。
本所律师、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一项及第三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二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5(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城市交通规划设计研究中心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负责人张利国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袁月云黄巧婷
2024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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