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90证券简称:华润材料公告编号:2024-052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4日15:00(星期四)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
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春江镇新宇东路1号公司行政办公楼
507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1.现场投票:包括本人出席及授权他人出席。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燕现军先生(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七)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进行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八)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5人,代表股份12610951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44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12081893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285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63人,代表股份5290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5290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63人,代表股份529058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94%。
3.出席或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表决通过了相关议案并形成如
下决议: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731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对3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421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26%;反对31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939%;弃权4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6%。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698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86%;反对3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5%;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095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509%;反对347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559%;弃权4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32%。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同意1260685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5%;反对3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0%;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95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52%;反对34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430%;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金额、数量和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7039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90%;反对3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5%;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146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606%;反对32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77%;弃权6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17%。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723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3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5%;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343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78%;反对32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67%;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686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676%;反对3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4%;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497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281%;反对35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765%;弃权5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55%。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7回购股份后依法注销或者转让的相关安排,以及防范侵害债权人利益
的相关安排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723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05%;反对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4%;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339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971%;反对32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6065%;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8办理本次回购股份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1260730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0%;反对3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49%;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2540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099%;反对31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5937%;弃权5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64%。
表决结果:该子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双豪、李琴芬两位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
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华润化学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