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86证券简称:鸿富瀚公告编号:2024-044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股东会届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股东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2日(星期四)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2日上
午9:15至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1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张定概先生6、会议的通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刊载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1)。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9人,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67763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75.293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310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45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8人,代表股份646587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843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1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3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5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884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为0.9830%。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远程方式出席或列
席了本次会议;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展成律师、黎卜纲律师以现场方
式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2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6769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46%;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9%;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94%。
中小股东投票表决结果:
同意8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9295%;反对37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2839%;弃权3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66%。
本议案经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表决通过。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杨展成律师、黎卜纲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决议;
3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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