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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富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01 00:00 查看全文

鸿富瀚 --%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事项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议案

的表决结果是否有效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涉及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文件和以下事实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24年7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公司于2024年7月17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30)(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公司发布的公告载明了会议召

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及其他有关事项。公司相关公告已列明本次会议讨论事项,并按有关规定对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会议于2024年8月1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宝龙社区宝荷大道76号龙岗智慧家园A座401召开,会议由副董事长张定概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告知的内容一致。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下同)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310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3.45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1人,代表股份数6448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1.6444%。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5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代表股份数675853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75.0948%。以上股东均为截至2024年7月26日(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的股东。

2、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除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现场或线上会议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3、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审议事项1.审议《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2.审议《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2.03《关于修订<年度报告制度>的议案》

2.0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2.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2.06《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07《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2.08《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2.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2.10《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2.11《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2.12《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3.审议《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关于拟终止全资子公司参与东莞市土地竞买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的议案一致,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方式审议表决了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监票、计票,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数和统计数。据此,在本次会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根据表决结果及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审议情况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地址、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2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16%;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77%;弃权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8%。

回避表决情况:无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部分需股东大会审议的制度的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8%;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5%;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回避表决情况:无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2%;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2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108%;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15%;弃权17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78%。

回避表决情况:无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年度报告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4%;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弃权1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

回避表决情况:无

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6%;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1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回避表决情况:无

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68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99.9751%;反对1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7%;

弃权21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2%。

回避表决情况:无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0%;反对132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弃权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4%。

回避表决情况:无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2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3%;反对12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9%;

弃权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回避表决情况:无

8.审议通过《关于修订<防止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8%;反对13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3%;

弃权19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9%。

回避表决情况:无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5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1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8%;

弃权10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回避表决情况:无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投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0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9%;反对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弃权1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回避表决情况:无

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4%;反对13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9%;

弃权1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7%。

回避表决情况:无

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2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05%;反对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8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回避表决情况: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1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97%;反对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2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03%;反对12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627%;弃权12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0%。

回避表决情况: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拟终止全资子公司参与东莞市土地竞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6757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87%;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

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69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612%;反对1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55%;弃权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33%。

回避表决情况:无经审查,本次会议审议的第一、三项议案及第二项议案的第2.01项、第2.02

项子议案涉及特殊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他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本次会议未出现修改原议案或提出新方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

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以下无正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鸿富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盖章页)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树

经办律师:

杨展成黎卜纲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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