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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粟文红)

中国证监会 01-13 00:00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bm56000001/2025-00000743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36729192000

名 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粟文红)

文 号 主 题 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粟文红)

当事人:粟文红,男,1966年2月出生,时任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住址:湖南省长沙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粟文红短线交易邵阳维克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邵阳液压)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粟文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1年至2023年12月,粟文红任邵阳液压董事。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2月24日,粟文红利用“李某”方正证券账户累计买入邵阳液压345,155股,买入后在不到六个月的时间内,于2023年5月29日至2023年6月15日将所持股票全部卖出。

以上事实,有邵阳液压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交易流水等证据,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第一百八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结合当事人对我局调查工作的配合情况,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粟文红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XXXXXXXXXXX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湖南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5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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