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7证券简称:星华新材公告编号:2024-061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下午2:45。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
3: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3日(星期三)上午9:15至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上城区市民街98号尊宝大厦金尊24层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四)会议的召集人:董事会。
(五)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王世杰先生。
(六)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及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4人,代表股份776457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704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712999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4.275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98%。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9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1人,代表股份5158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4298%。
3.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
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逐项审议并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
1.01回购股份的目的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847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4%;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37%;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8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898%。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1.02回购股份符合相关条件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83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0%;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604%;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3回购股份的方式、价格区间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82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87%;反对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93%;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7666%;反对53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304%;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030%。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4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及拟
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830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2%;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8441%;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93%。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5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841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07%;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574%;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8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061%。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6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总表决情况:同意775835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9%;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453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411%;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24%。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1.07关于办理本次回购股份事项的具体授权
总表决情况:
同意7758469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3%;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0%;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54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543%;反对5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65%;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92%。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委派马梦怡律师、蓝锡霞律师到会见
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