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作为江苏新瀚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我们对拟提名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经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黄和发、仇连明、孙志刚的个人
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黄和发、仇连明、孙志刚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惩戒,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况。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与规则,已经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上述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均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黄和发、仇连明、孙志刚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
2024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