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芬的
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5〕第23号
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金芬: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西藏证监局《关于对西藏多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关于对金芬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你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使用募集资金7300万元购买恒丰银行7天通知存款(到期可滚动续存),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1条的规定。你公司时任董事会秘书金芬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第1.4条、第5.1.2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1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
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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