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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72证券简称:中捷精工公告编号:2024-074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24年10月

31日14:00在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港路8号综合楼二楼会议室召开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会议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魏忠主持,并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为118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2212280股,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2347%。

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6人,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1700100股,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4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2人,代表股份5121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1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3人,代表股份512280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2%。

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董事会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见证律师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159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4%;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6%;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98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7712%;反对3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911%;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377%。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15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69%;反对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9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6931%;反对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2%;弃权13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377%。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215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7%;反对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51%;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564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075%;反对3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692%;弃权1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33%。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上述第1项至第3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钱晓波、张之玥

(三)结论性意见: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1、《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31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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