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70证券简称:开勒股份公告编号:2024-044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08月19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年08月19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08月1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松江区卖新公路1588号2号楼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卢小波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
性文件和《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4人,代表股份250743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8416%。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16610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25.7302%。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1人,代表股份846410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3.1114%。
4、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2人,代表股份48514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5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2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30人,代表股份485122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7.5148%。
5、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次会议的见证律师。
注:以上若出现合计数与各加数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增选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并修订<公司章程>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555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50%;
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5%;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326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125%;反对9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弃权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938%。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505520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238%;
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66%;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5%。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8323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6063%;反对1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927%;弃权4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01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周伟律师、苏志凯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
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关于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0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