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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海洋: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14 00:00 查看全文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301068证券简称:大地海洋公告编号:2024-041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14日(星期一)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年10月14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14日9:15-15:00。

(二)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仁和街道临港路111号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召集人: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唐伟忠先生

(六)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2人,代表股份770217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325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49044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1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0人,代表股份279774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908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25296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6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9人,代表股份252969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4261%。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和列席会议。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本次会议作了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97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

反对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同意252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反对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97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

反对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反对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69977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88%;

反对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1%;弃权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527297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51%;反对15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1%;弃权855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劳正中律师、金晶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

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大地海洋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0月14日

免责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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