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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中国(为本法律意见书适用法律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君合)接受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事利)的委托,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仅依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对公司本激励计划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境外法律发表意见,也不对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参与对象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投资决策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及其复印件。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获得了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如下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所述事实均为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君合披露,而无任何隐瞒或重大遗漏;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及文件
1上的签名和印章均是真实的;公司所提供的副本材料、复印件或扫描件与原件完全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告。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行本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
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为实施本激励计划及授予相关事项,公司已履行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年9月27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一致同意公司实行本激励计划。
(三)2024年9月28日,公司在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2(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内部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4年9月30日起至2024年10月9日止。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2024年10月15日,公司公告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四)2024年10月21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五)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0月28日,以
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238.87万股限制性股票。
(六)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4年10月28日,以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238.87万股限制性股票。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为: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24年4月25日出具的《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3968号)、公
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上述情形。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授予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2024年10月21日,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
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将本激励计划授
予日确定为2024年10月28日。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将本激励计划授予日确定为2024年10月28日。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为交易日,且在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激励计划之日起60日内。
基于上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上述授予日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四、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根据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合计53人,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和核心技术(业务)骨干;涉及授予限制性股票合计238.87万股;授予价格为4.45元/股。
2024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关于向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4.45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53名激励对象授予238.87万股限制性股票。同日,公司监事会出具了《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截止授予日)》,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信息披露
根据公司提供的书面说明,公司将根据《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及时公告第三届董事
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等与授予事项相关的文件。
公司承诺,随着本激励计划的进行,公司仍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
5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经办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本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激励计划授予
的条件已经成就;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
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了现
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章页)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万事利丝绸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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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夏侯寅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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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胡嘉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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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律师:谢梦兰
2024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