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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艾录: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62证券简称:上海艾录公告编号:2024-075

债券代码:123229债券简称:艾录转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投资标的名称:桐乡艾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

2、投资金额:产业基金目标规模为12060万元人民币,其中,上海艾录包装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6000万人民币;

3、本次设立产业基金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该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产业基金尚处于筹划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取得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备案可能存在不能满足备案条件从而无法完成备案的风险;

5、产业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市

场变化、政策环境、投资标的企业的经营管理、项目投资交易方案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可能存在投资收益不及预期,或不能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出资额6000万元人民币。一、对外投资事项概述

(一)对外投资的基本情况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1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的议案》:为推动公司高质量发展,挖掘产业链上下游的优质项目,提高公司主营业务板块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拓宽公司产业布局和战略视野,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拟使用自有资金与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嘉寻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嘉寻”)共同投资设立桐乡艾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以下简称“产业基金”、“合伙企业”),产业基金目标规模为1206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6000万人民币;上海嘉寻作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60万元人民币。

(二)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公司章程》

相关规定,本次设立产业基金事项需提交董事会审议,但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设立产业基金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伙人基本情况

(一)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基金管理人

1、企业名称:上海嘉寻私募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15MA1H755AXQ

3、执行事务合伙人:童杰

4、成立日期:2015年11月17日

5、营业期限:2015年11月17日至2035年11月16日

6、出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

7、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8、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大渡河路1718号1-10层A区、B区、C区(2层C区除外)9、经营范围:一般项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10、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码:P1070341

11、主要股东:嘉偶天承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800万

元人民币,占比80.00%;童杰认缴出资额200万元人民币,占比20.00%。

嘉偶天承企业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其中,童杰认缴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占比50.00%;宋世杰出资额50万元人民币,占比50.00%。

12、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13、关联关系:上海嘉寻与公司及公司5%以上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海嘉寻未以直接或间接形式持有公司股份;上

海嘉寻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的其它关系。

(二)有限合伙人

1、企业名称: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2、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927010822

3、法定代表人:陈安康

4、成立日期:2006年8月14日

5、营业期限:2006年8月14日至无固定期限

6、注册资本:40039.18万元人民币

7、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8、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阳乐路88号

9、经营范围:机器人灌装设备、塑料制品、塑料软管的技术开发、设计和销售,高分子环保复合包装纸袋、复合袋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纸张、胶粘剂、包装材料、包装机械、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销售,道路货物运输(除危险化学品),包装设计,包装印刷,从事货物进出口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0、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11、本次产业基金目标规模为1206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

伙人认缴出资6000万人民币;上海嘉寻作为普通合伙人兼执行事务合伙人出资

60万元人民币,后续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由公司增加投资或增加有限合伙人。

1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基金仍处于前期筹备阶段,其他有限合伙人尚未完全确定。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引入其他合格的有限合伙人,引入的其他有限合伙人如存在与公司发生利益冲突等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公司有权提出异议并要求其改正。

三、投资标的(产业基金)基本情况

1、合伙企业名称:桐乡艾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

2、基金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3、基金管理人:上海嘉寻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基金规模:目标规模为12060万元人民币

5、投资领域:印刷包装、新材料领域等有助于公司在包装行业发展的相关

领域

6、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东二路600号BFC外滩金融中心S1栋10楼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经营期限:合伙企业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至无固定期限

9、基金备案编号:本基金尚未完成备案

10、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各合伙人拟认缴出资情况:

认缴出资认缴出资额合伙人名称合伙人类型出资方式比例(万元)

(%)上海嘉寻资产管理合

普通合伙人货币600.50

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

有限合伙人货币600049.75限公司

其他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货币600049.75合计12060100.00

11、根据相关约定,公司本次成立产业基金认缴出资额及后续各期实缴出

资额阶段均不会对产业基金形成任何形式的控制关系。

四、合伙协议的主要内容

桐乡艾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合同主体基金管理人暨普通合伙人:上海嘉寻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基金投资人暨有限合伙人: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伙人的投资金额

产业基金目标规模为12060万元人民币,其中,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6000万元;上海嘉寻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人民币60万元。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

50%且在其他有限合伙人确认出资前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前出资。

(三)合伙期限

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为合伙企业首次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固定期限。

合伙企业的投资期(“投资期”)为合伙企业首轮募集完成日(即首期缴付出资之日)起四(4)年;投资期届满日起四(4)年的期间为合伙企业的退出期(“退出期”);根据合伙企业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同意,合伙企业可以缩短或延长退出期,延长不超过一(1)年(“延长期”)。但经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表决通过后,可以将延长期继续延长一(1)年。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利用合伙企业尚未投出的资金进行投资,该等投资既可以是对于新的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也可以是针对已经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追加投资。

投资期内,普通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利用合伙企业尚未投出的资金进行投资,该等投资既可以是对于新的投资组合公司的投资,也可以是针对已经投资的投资组合公司的追加投资。

(四)缴付出资期限

本协议生效、本合伙企业成立且募集专户开户后,普通合伙人将向有限合伙人发出缴付出资通知(“缴付出资通知”),有限合伙人应于本协议约定的出资条件达成且收到缴付出资通知之日起三(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协议的约定

以现金方式向合伙企业足额缴付全部出资(“首期缴付出资”);有限合伙人

的出资应汇入本合伙企业于银行开立的募集专户,募集专户信息以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为准。有限合伙人将其出资缴付至前述募集专户之日为该有限合伙人该笔出资完成日。

合伙企业全部认缴出资应在本合伙企业首期缴付出资之日起四(4)年内到位,其中首期缴付出资金额不低于3000万元,且所有合伙人均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但是,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的实缴出资额占实缴出资总额的比例不得高于50%,且在其他有限合伙人确认出资前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无需提前出资。

(五)投资决策

为提高投资决策的专业化程度,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普通合伙人应组建投资委员会,负责投资业务的最终决策。投资委员会在首轮募集完成时由普通合伙人委派的二(2)名、有限合伙人委派的一(1)名投资专业人士组成。根据合伙企业的实际运营情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适当增加或调整投资委员会委员。如普通合伙人聘请基金管理公司管理本合伙企业的,应确保基金管理公司协助本合伙企业建立的投资委员会与本条前半款约定投资委员会人员保持一致,且关键人士应当担任投资委员会委员。

(六)各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

于合伙企业事务的独占及排他的执行权,包括但不限于:

(1)执行合伙企业的投资及其他业务;

(2)管理、维持和处分合伙企业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

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3)采取为维持合伙企业合法存续、以合伙企业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4)开立、维持和撤销合伙企业的银行账户,开具支票和其他付款凭证;(5)聘用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对合伙企业提供服务,包括根据本协议

第10.3.1条的约定决定审计机构的聘用和更换事宜;

(6)订立管理协议;

(7)订立托管协议;

(8)批准有限合伙人转让合伙企业权益;

(9)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与争议对方进行妥

协、和解等,以解决合伙企业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合伙企业的财产安全,减少因合伙企业的业务活动而对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10)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合伙企业的涉税事项;

(11)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合伙企业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2)代表合伙企业并为合伙企业的利益对外签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投资

组合公司相关的增资协议、股东协议、股权转让协议、财产份额转让协议、可

转债协议、过桥贷款协议等必要的交易文件及附件。

2、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合伙企业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合伙企业名义进行的活

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或做出其他对合伙企业形成约束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获取经审计的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4)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5)在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6)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合伙企业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7)依法为合伙企业提供担保。

(8)其他依法和依照本协议应由有限合伙人实施的行为。

有限合伙人对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七)收益分配、亏损分担、债务和税务

1、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的原则

合伙企业取得的全部项目投资收益在扣除相关税费、合伙费用及其他费用

后的可分配部分(“项目可分配收入”),原则上不再用于项目投资,应按照如下约定的分配顺序和原则进行分配:

2、取得现金收入时的分配合伙企业经营期间取得的现金收入不得用于再投资,应按照本协议“4、收益分配支付安排”的约定进行分配。

因有限合伙人出资到位较晚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补偿利息,计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普通合伙人有权决定将补偿利息用于项目投资,或承担合伙费用、合伙企业应支付的相关税费或其他合伙企业经营和管理过程中产生的必要的成本和开支。

因有限合伙人逾期缴付出资而向合伙企业支付的违约金,计为合伙企业的其他收入,应在全体合伙人(但不包括支付该等违约金的合伙人)之间根据其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配。

3、非现金分配

在合伙企业清算之前,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尽其最大努力将合伙企业的投资变现、避免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但如根据合伙人会议决议认为非现金分配

更符合全体合伙人的利益,则执行事务合伙人应以非现金方式进行分配。非现金分配限于公开交易的有价证券,并以自分配完成之日前十五(15)个证券交易日内该等有价证券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其价值,合伙企业不得进行其他非现金资产的分配。

4、收益分配支付安排

普通合伙人有权根据其独立判断,从任何项目可分配收入中先行提留足够金额用于支付合伙费用和债务、为该等费用和债务作合理预留或履行其代扣代

缴税费的义务(如有)。5、所得税根据《合伙企业法》之规定,合伙企业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所获分配的资金中,在投资成本收回之后的收益部分,由各伙人自行申报缴纳所得税或根据法律、法规由合伙企业代扣代缴。

(八)退伙

1、有限合伙人退伙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从而退出合伙企业,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

2、普通合伙人退伙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合伙企业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合伙企业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企业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九)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附件一所列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其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本协议签署后,对于通过后续募集或权益转让等方式加入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自其书面确认受本协议约束时对该有限合伙人发生法律约束效力。”五、本次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通过参与设立产业基金,投资符合公司战略发展方向的项目,有利于拓展公司业务机会,进一步完善业务布局,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为公司及股东创造更多价值。

本次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投资不会影响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不会对公司财务及经营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本次投资完成后不会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六、本次投资的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标的产业基金尚处于筹备设立阶段,尚未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尚需取得基金业协会备案,可能存在不能满足备案条件从而无法完成备案的风险;标的基金对外投资项目存在受宏观经济、行业政策法规、行业周期、监

管政策、企业经营管理等诸多因素影响,可能存在未能寻求到合适的投资标的、投资收益不及预期(基金亏损的风险)或无法及时有效退出的风险。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承担的投资风险敞口不超过出资额6000万元。

公司将根据基金的后续进展情况,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有关公司信息

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七、其他说明

1、公司本次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产业基金前十二个月内不存在将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形;

2、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产业基金份额认购。

八、备查文件

1、《桐乡艾硕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协议》。

特此公告。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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