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或“保荐人”)作
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匠心家居”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匠心家居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591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 万股,并于2021年9月13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后的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6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5%;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20000000股,占发行后总股本额25%。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2年6月9日,公司实施了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21年
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8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
股东每10股转增6股,合计转增48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
128000000股。
2024年5月27日,公司实施了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截至2023年
12月31日公司股份总数128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向
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3股,合计转增384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66400000股。2024年11月11日,公司完成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期归属,
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票 970613 股,公司总股本由 166400000股增加至167370613股。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6737061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股份数量为125055937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74.72%;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数量为
42314676股,占发行后总股本额25.28%。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5名,分别为李小勤、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庙
之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徐梅钧。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的股份限售安排、
自愿锁定、延长锁定期限以及股东持股及减持意向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李小勤及其配偶徐梅钧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本人自发行人处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4、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5、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
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宁波随遇心蕊、股东宁波明明白白、常州清庙之器承诺
1、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公司/本合伙企业作为公司的股东,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锁定期满后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本公司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若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持有的公司股
份自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因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
发行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包括直接和间接持有的股份,下同),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进行股份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如果公司上市后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除权除息处理,下同)。
3、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所持发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4、本人锁定期满后在一定时间内将继续长期持有公司股份,若本人锁定期
满后拟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将遵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
5、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境内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后,如本人确定减持所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将拟减持数量和减持原因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发行人,并由发行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发行人披露本人减持意向之日起至少3个交易日后,本人方可具体实施减持。
6、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7、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
向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减持。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本人应向公司董事会上缴该等收益。如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72.69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因此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在原锁定期基础上延长至2025年3月13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3月14日(星期五);
2、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1248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4.57%,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3475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0.77%;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为5户;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实际可上所持限售股份总本次解除限售数序号股东名称市流通数量数(股)量(股)
(股)
1李小勤721344007213440018033600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
2401856004018560010046400
蕊投资有限公司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
3655200065520003939000
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庙之器企业管理咨
4343200034320002113800
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5徐梅钧24960002496000624000
合计12480000012480000034756800
注1:李小勤女士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配偶徐梅钧系公司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小勤,系李小勤控制的企业。因此,李小勤、徐梅钧和宁波梅山保税港区随遇心蕊投资有限公司应当共同遵守《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关于大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减持股份的规定。注2:李小勤女士、徐梅钧先生在《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承诺,在本人担任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注3: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通过持股平台宁波明明白白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常州清庙之器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情况,上市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25%。
注4: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注5:上述股东除履行相关承诺外,其减持行为应严格遵从《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将严格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本次变动前本次变动增减数本次变动后股份性质数量(股)比例%量(+,-)数量(股)比例%一、有限售条件股份12505593774.729029913753.95
其中:首发前限售股12480000074.57-347568009004320053.80
高管锁定股2559370.152559370.15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4231467625.28+347568007707147646.05
三、总股本167370613100.00167370613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
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吕岩傅志武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