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的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独
立董事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仔细阅读相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需审议事项,发表如下审核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审核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调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本次激励计
划调整的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本次调整在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二、关于作废处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审核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本次激励计划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三、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审核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认为: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拟归属的96名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归属条件,归属事项的审议符合相关法律,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4年第三次专门会议的审核意见》之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冯建华郭欣王宏宇常州匠心独具智能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