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bm56000001/2024-00013236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1728846000000
名 称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段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2024〕183号 主 题 词
江苏证监局关于对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段玉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中粮科工股份有限公司、段玉峰: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一是2021年9月22日、10月13日,你公司分别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使用不超过2.6亿元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效期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起12个月。上述有效期满后,你公司未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在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2月7日期间,你公司累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2.06亿元进行现金管理,直至2023年4月25日才补充履行有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二是你公司募投项目“粮油定制装备智造及成套集成核心技术创新平台项目”连续三年没有资金投入,募投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出现差异,公司未在2022年半年度、2022年年度及2023年半年度的《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中对存在差异的原因作出解释。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前述事项中,段玉峰作为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信披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信披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当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4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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