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301057股票简称:汇隆新材公告编号:2024-087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0日以现场方式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通知于2024年11月15日以通讯方式发出。会议应参与表决董事5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5人,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沈顺华先生主持,公司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董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在任一时点的余额不超过3亿
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授权期限自公司前次董事会审议额度期限届满后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使用期限范围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授权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公司监事会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保荐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该事项出具了无异议的核查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89)和《关于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公司制度建设,公司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进行相应修改。
修改后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表决情况: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议案获得通过。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2、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