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56证券简称:森赫股份公告编号:2024-037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练市工业园区森赫大道1号公司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主持人: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东流先生主持召开。
(五)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会议情况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6人,代表股份20045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36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0009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1人,代表股份3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3人,代表股份
140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716%。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
小股东及中小股东授权委托代表2人,代表股份137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35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1人,代表股份3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64%。
(二)公司全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三)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3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0%;
反对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01%;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4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731%;反对6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4288%;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2%。(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003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47%;
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3%;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93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700%;反对7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5319%;弃权56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82%。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马茜芝、金伟影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森赫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