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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麦文化: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52证券简称:果麦文化公告编号:2024-064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12月11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下午15:00开始;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2月26日(星期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6日9:15-9:25,9:30-

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12月26日09:15-15:00的任意时间。

3、现场召开地点:上海市徐汇区古宜路 181 号西岸创意园西区 B 座 5 楼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路金波先生

17、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8、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4年12月20日。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6人,代表股份248796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1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245665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24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3人,代表股份313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4人,代表股份333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6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2%。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3人,代表股份3131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65%。

2、其他人员出席情况

会议由路金波董事长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对会议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2同意24820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15%;

反对17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弃权41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3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1906%;反对17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668%;弃权41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426%。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8223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696%;

反对18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5%;弃权38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758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2.7909%;反对1854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70%;弃权3878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421%。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韦玮律师、刘璐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3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

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26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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