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规文件的规范性要求,结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
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1(六)本人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
满三个月的;
(七)上市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可能触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章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主体的一致行动人,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第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
满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性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2第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规定比本制度更长的限制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制度的第五条规定的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3第十二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
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证券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4(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
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除
接受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处罚外,本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处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
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一)违反本制度第五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在限制期限内转让股份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规定,超出规定的比例转让股份的;
(三)违反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或者披露的减持计划不符合规定转让股份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转让股份的情形。
第十九条若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
股管理相关事宜有新规定发布,公司应按照新的要求执行,并相应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条本制度的修改权及解释权均属本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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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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