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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濠光电: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8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

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

誉和执业质量记录,在承担企业审计业务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程序第六条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讨论聘请会计师

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四)监事会;

(五)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第七条公司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

(一)竞争性谈判:指通过与三家以上(含三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服务

条件、服务项目等要求等进行谈判,并提供有关证明资料与竞争性报价,最终选出符合质量标准、服务要求及价格合理的综合评级最优的一家;

(二)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四)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的方式。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年度审计服务的聘期为一年,到期可以续聘。为保持审计工作连续性、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在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并保障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以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续聘,而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

第八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都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经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

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聘文件

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

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

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第十二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

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第十四条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可以聘请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第十六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

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

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八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

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第十九条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十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请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核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股东会决议公

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事务所

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

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

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变更执行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在年

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部门有关规定;

(三)聘请协议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并造成

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依据本制度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承办公

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

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深圳市信濠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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