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
及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及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
名单进行核查后,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拟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1.本次拟获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17名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确定的
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8.4.2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分、子公司)任职的中层管理人员及核心骨干,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拟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
4.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中
有关授予日的规定。公司和预留授予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2023年激励计划设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二、关于首次授予第一期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除10名激励对象已离职外,本次拟归属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15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符合归属条件的激励对象中 150人个人绩效考核为 A,可按本次可归属比例的 100%归属;2 人个人绩效考核为 B,可按本次可归属比例的 80%归属,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一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提交的拟归属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为符合条件的上述15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办理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归属。上述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