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
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
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月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天府国际金融中心南塔25层-26层邮编:61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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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雷电微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电微力”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于2022年9月15日就本次激励计划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于2022年10月11日就首次授予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9月28日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预留部分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于2023年10月20日出具《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
1法律意见书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2024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为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雷电微力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雷电微力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
部分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事项(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归属”、“本次作废”,合称“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
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公告文件以及本所律师
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雷电微力的保证: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件、复
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
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雷电微力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2法律意见书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及经办律师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专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雷电微力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雷电微力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所
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雷电微力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3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的批准与授权经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2年10月10日,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包括对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归属数量进行审查确认,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是否可以归属;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按约定比例为其办理限制性股票归属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归属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股份登记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授权董事
会根据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归属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公司发生异动时进行相应处理、激励对象个人情况
发生变化时进行异动处理、终止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授权期限为本激励计划有效期。
2.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
3.2024年10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
4法律意见书结果的议案》《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归属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作废部分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2022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监事会对本次归属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调整的具体情况2024年10月14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因权益分派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同意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价格和授予数量进行调整,将首次及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由34.41元/股调整为24.22元/股,将首次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182518股调整为3038065股,将预留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
600000股调整为835200股。
2024年10月14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的议案》,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归属登记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事宜,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及数量予以相应的调整。
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上的3481700股股份后的1714858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4.08元人民币(含税),
5法律意见书
总额共计69966208.85元,不送红股,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5月29日实施完毕。
2024年5月15日,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中期分红授权的议案》,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并结合公司投资计划资金需求及公司现金持有情况,制定2024年中期分红方案。
2024年8月23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半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回购专户上的3481700股股份后的17148580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息3.00元(含税),现金分红总额共计51445741.80元;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股本68594322股。2024年9月9日,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前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预案。
上述权益分派已于2024年9月23日实施完毕。
(二)本次调整的方法及结果
1.首次及预留授予价格的调整P=(P0-V)÷(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调整后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首次/预留授予价格=(34.41-0.3999-0.2940)/
(1+0.3920)≈24.22元/股(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2.首次授予数量的调整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调整后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首次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额度
6法律意见书
=2182518×(1+0.3920)≈3038065股。
3.预留授予数量的调整
Q=Q0×(1+n)
其中:Q0 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的比率;Q 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归属数量。
调整后的已授予但尚未归属的预留授予第二类限制性股票数量额度
=600000×(1+0.3920)=835200股。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归属的具体情况
(一)归属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规定,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为:
“自首次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自预留授予之日起
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2年10月10日,因此,首次授予部分的
第二个归属期为2024年10月10日至2025年10月9日;本次激励计划的预留
授予日为2023年9月28日,因此,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为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9月26日。
(二)归属条件成就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3〕11-186号)和《审计报告》(天健审〔2024〕11-166号)及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以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已成就,具体情况如下:
7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归属条件。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
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形,符合归属条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激励对象满足各归属期任职期限要求本次可归属的激励对象
激励对象获授的各批次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须满足12个符合任职期限要求。
月以上的任职期限。
(四)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涉及2022年-2025年四个会(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计年度,将分年度进行绩效考核,以达到绩效考核目标作为激的《审计报告》(天健审励对象当年度的归属条件之一。〔2023〕11-186号)和首次授予第二期及预留授予第一期业绩考核目标:《审计报告》(天健审公司需满足下列两个条件之一:〔2024〕11-166号),剔1.以2021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2-2023年营业收入累除股份支付影响后,
计值相比于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60%;2022-2023年归属于上
2.以2021年净利润为基数,2022-2023年净利润累计值市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
相比于2021年增长率不低于160%。润为664907244.95元,注:上述“净利润”、“营业收入”均以经公司聘请的会相比于公司2021年净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据为计算依据。其中“净利利润201507670.13元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有效期内的增长率为229.97%,正在实施的公司所有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所涉股份支满足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付费用影响的数值为计算依据。要求,符合归属条件。
(五)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1.6名首次授予激励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将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个人层面绩效考核。根据公司制定的绩效管理办法,将激励对励资格,其获授的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划分为 A、B、C、D 四档,具体如 178407 股第二类限制
8法律意见书
归属条件符合归属条件的情况
下: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
考核内容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可归属比例89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果为
A 100%A,个人层面可归属比B 80% 例为 100%;2 名首次授各年度予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
个人绩效考核 C 60%
人绩效考核为 B,个人D 0 层 面 可 归 属 比 例 为
激励对象当年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激励对象上80%;首次授予激励对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的可归属比例×激励对象当年计划归属象本期因个人层面绩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原因需作废2716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2.10名预留授予激
励对象上一年度考核结
果为 A,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100%。
(三)归属情况
1.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授予日:2022年10月10日
(2)授予价格:24.22元/股(调整后)
(3)拟申请归属人数:91人
(4)拟申请归属数量:895860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现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的拟申请归属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第二个归属期本次拟申请归性股票数量拟申请归属数属数量占首次姓名国籍职务
(股)(调整量(股)(调授予股票总量后)整后)的比例
9法律意见书
刘凤娟中国董事会秘书3099037747625%
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90人)350292981838423.36%
注:
1.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2.刘凤娟女士于2024年2月29日被聘任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其作为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所获授以及本期拟申请归属的股数在高级管理人员栏单独列示;
3.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2.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和公司的公告文件,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情况如下:
(1)预留授予日:2023年9月28日
(2)授予价格:24.22元/股(调整后)
(3)拟申请归属人数:10人
(4)拟申请归属数量:334080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拟申请归属情况如下:
获授的限制第一个归属期本次拟申请归属数性股票数量拟申请归属数职务量占预留授予股票
(股)(调整量(股)(调总量的比例后)整后)中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10
83520033408040%
人)
注:实际归属数量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为准。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
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条件均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10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作废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和公司的公告文件,由于公司2022年激励计划中6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资格,其获授的178407
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全部作废失效;2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绩效考核为B,个人层面可归属比例为 80%,其获授的 2716 股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1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拟放弃本期可归属的部分权益,其获授的54628股限制性
股票由公司作废。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就本次调整、归属及作废事项已获得现阶
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2.本次调整授予价格及数量的原因、方法及结果等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以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3.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已进入第二个归属期,预留授予部分已进
入第一个归属期,首次授予部分的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的第一个归属期
的归属条件均已成就,相关归属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4.公司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
【以下无正文】
11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雷电微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及授予数量调整、首次授予部分
第二个归属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及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樊斌陈刚
经办律师:
陈笛
经办律师:
孟柔蕾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