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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辉科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7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对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见证,并在此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1月1日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上述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审议的议案、现场会议登记方法、

-1-法律意见书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月16日14:30在上海市长宁区通协路288弄2号楼305室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董事长罗传奎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9:15-9:25,9:30-11:30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月16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或实时视频方式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2.出席现场会议及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6名,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为806453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3.8746%;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数据,参加网络投票的股

东共7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578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27%。

综上,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80名,代表公司股份81203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473%。

3.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中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所律师无法对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其股东资格合法有效。

-2-法律意见书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现场表决、计票和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对表决结果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9066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760%;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7%;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76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4476%;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46%;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78%。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罗联明已回避表决。

2.《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99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675%;反对1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6%;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69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108%;反对17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467%;弃权15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3-法律意见书

的2.7426%。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罗联明已回避表决。

3.《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08332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5%;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37%;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0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302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2904%;反对17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646%;弃权8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50%。

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罗联明已回避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所作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为本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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