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42证券简称:安联锐视公告编号:2024-074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
11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减少深圳锐云智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锐云”)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变更系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不属于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在董事会审批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11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720.00万股,发行价格为41.91元/股,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72085.2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64978.9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由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 CAC证验字[2021]0151号《验资报告》。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在扣除发行费用后,将用于以下项目投资:
项目投资总额募集资金投资额调整后投资总额序号项目名称备注(万元)(万元)(万元)安防数字监控产品
119885.4819885.4819885.48已结项
产业化扩建项目
2研发中心建设项目11198.4911198.4911198.49
3营销运营平台建设10026.2310026.236026.23
4补项目充营运资金10536.1910536.1910536.19
合计51646.3951646.3947646.39
注: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对“安防数字监控产品产业化扩建项目”予以结项,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2.同意对“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进行调整,由10026.23万元调整为6026.23万元,并将缩减的募集资金4000万元永久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4978.97万元,本次募集资金净额超过上述项目投资需要的金额部分为超募资金,超募资金总额为
13332.58万元。
三、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原因公司于2022年10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新增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锐云为公司募投项目“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变更前和变更后的实施主体如下:
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营销运营平台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
设项目有限公司司、深圳锐云智能有限公司
现因受经济环境、整体市场需求变化等因素的影响,公司拟减少“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深圳锐云。本次变更后,该项目的实体主体如下:
实施主体项目名称变更前变更后营销运营平台建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
设项目司、深圳锐云智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本次变更后,深圳锐云不再纳入“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深圳锐云原承接的募集资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在扣除手续费后将转存至公司“营销运营平台建设项目”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深圳锐云已开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将在上述事项办理完毕后进行销户,原签订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监管协议随之终止。
四、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影响
公司本次减少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集资金的投资总额及用途,不会对募投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新增风险及不确定性,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
五、监事会意见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事项,不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用途及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部分募投项目减少实施主体事项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
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该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减少实施主体事项无异议。”七、备查文件
1.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2.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
3.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及减少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珠海安联锐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