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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31 查看全文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4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资产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

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涉及境外客户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赔付通知书及赔偿执行完毕的证明,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

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1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

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

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

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

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合作经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

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1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

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章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公司发生坏账损失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

式提请总裁进行审议。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公司子公司处置坏账损失,应书面上报总部,由总部财务部会同公司相关管

理部门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审批权限提请总裁或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公司坏账核销应至少每半年办理一次。

第九条坏账核销审批采取授权批准方式

(一)坏账损失核销授权方式

1、公司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公司对总裁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决定。

3、总裁以下人员无权对坏账损失核销进行审批。

(二)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方式

1、由董事会审批的坏账损失核销经决议后由董事长签批。

2、总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的坏账损失核销由总裁签批。

(三)坏账损失核销审批权限

2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1、总裁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含本数)以内,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核销金额未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的20%(含本数)的坏账损失;

2、董事会审批权限:单项金额在20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在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核销金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已计提坏账准备余额的20%(不含本数)的坏账损失。

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总裁审批的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其内容:

(一)《坏账核销申请表》;

(二)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六)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七)总裁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批的坏账核销申请文件及其内容:

(一)《坏账核销申请表》;

(二)总裁审议意见;

(三)本次申请核销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四)坏账损失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五)追踪催讨情况和措施;

(六)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七)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意见;

3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八)公司董事会要求的其他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公司应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债权进行全面清理核实,合理预计潜在损失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并作好坏账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对不良债权应当进行专项管理,组织力量进行认真清理和追索。

第十三条对造成资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与人员,应按责任性质和大小,相应提出惩罚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或各子公司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完整保存坏账损失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备税务机关检查。相关资料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二)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三)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四)追踪催讨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五)坏账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财务部拟订,董事会审核批准、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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