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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1-12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上海*深圳*广州*成都*武汉*重庆*青岛*杭州*南京*海口*香港*东京*伦敦*纽约*洛杉矶*旧金山*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Chengdu * Wuhan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Hong Kong * Tokyo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Ata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但不包含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1法律意见书

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核查和验证的过程中,本所假设:

1.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所有作为正

本提供给本所的文件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2.提供给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都是真实、准确、完整的;

3.提供给本所的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

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所有提供给本所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5.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的所有资料是完整、充分、真实的,并

且不存在任何虚假、隐瞒或重大遗漏的情况。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

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股东大会通知》”)。

2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关于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现场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内容。《股东大会通知》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召开时间十五日以上,且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

11月12日14:00在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5号楼30层大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王文才先生主持;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股东大会通知》载明

的相关内容一致,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2197559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78.8611%(按四舍五入保留四位小数方式计算,下同),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3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11491123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2368%。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最终确认,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96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10484470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624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网络投票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3.参加会议的中小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30547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代表公司股份数额305472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0.9621%。中小股东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网络投票按照《股东大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企业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根据会议宣布的经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已剔除应回避表决的网络投票关联股东10人合计116720股):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9595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

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0386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4%;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959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

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038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959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5法律意见书

99.9799%;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弃

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表决结果为通过。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038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张学兵刘允豪

承办律师:____________________马继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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