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35证券简称:润丰股份公告编号:2024-066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不存在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于2024年10月28日以公告形式发出,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57)。
2、会议召开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2日(星期二),其中: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9:15-
15:00;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1月12日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汉峪金融商务中心五区5号楼
30层大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文才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1975594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8611%。其中: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11491123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41.2368%;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
次会议的股东共9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1048447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37.624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人,共持有(或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0547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96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94人,代表股份305472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10.9621%。
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逐项表决并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2-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95952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800%;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03864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4%;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4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38%。
本议案已剔除应回避表决的网络投票关联股东10人合计116720股。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21959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038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本议案已剔除应回避表决的网络投票关联股东10人合计116720股。
3、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3-案》
表决结果:赞成219595122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99%;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181%;
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为:赞成3038639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51%;反对39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非关联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1%。
本议案已剔除应回避表决的网络投票关联股东10人合计116720股。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允豪、马继伟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4-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