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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柴股份: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32证券简称:新柴股份公告编号:2025-01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朱观岚先生、监事梁仲庆先生、高级管

理人员桂梓南先生和张春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

理朱观岚先生合计持有42400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7.5836%),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3180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

10600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

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411334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1%)的公司股份。

公司监事梁仲庆先生合计持有825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3421%),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618750股为高管锁定股,

20625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

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20625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0855%)的公司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春先生合计持有4000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1.6588%),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300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1000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1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4147%)的公司股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桂梓南先生合计持有1000000股的公司股份(占公司总股本比例0.4147%),全部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其中750000股为高管锁定股,250000股为无限售流通股。计划在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窗口期不减持),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不超过

25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比例0.1037%)的公司股份。

公司近日收到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总经理朱观岚先生、监事梁仲庆先

生、高级管理人员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姓名:朱观岚、梁仲庆、张春、桂梓南

2.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持有总数量持股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比例姓名任职情况

(股)(%)

持股5%以上

朱观岚股东、董事、4240000017.5836总经理

梁仲庆监事8250000.3421

张春总监40000001.6588

桂梓南总监10000000.4147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241133400股。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减持时间:自本次减持计划预披露公告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即2025年2月17日至2025年5月16日(根据法律法规禁止减持的期间除外)。

3.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方式

4.减持数量和比例:

姓名任职情况拟减持股份数量本次拟减持数量占公司总股本(股)及本人持有股份总数的比例

持股5%以上

不超过2411334不超过1%,且不超过所持公朱观岚股东、董事、

股司总股份的25%总经理

不超过0.0855%,且不超过所梁仲庆监事不超过206250股

持公司总股份的25%

不超过1000000不超过0.4147%,且不超过所张春总监

股持公司总股份的25%

不超过0.1037%,且不超过所桂梓南总监不超过250000股

持公司总股份的25%

注:若在计划减持实施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将对上表数量进行相应调整,但减持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不变,且不超过上述股东本人所持公司总股份的25%。

5.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6.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其中朱观岚先生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格(如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三、承诺及履行情况1.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朱先伟先生1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股份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

1公司原股东朱先伟先生离世,其生前持有的公司股份由其子朱观岚先生继承。公司于2022年3月15日

在巨潮资讯网披露《关于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5)和《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朱观岚先生作为朱先伟先生的继承人,将继续履行朱先伟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过程中以5%以上股东和董事身份作出的相关承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公司/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发生本公司/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本公司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公司/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2)持股意向

作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对其未来发展充满信心,本人未来持续看好公司以及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3)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前述股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证监会、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证券市场情况、公司股票走势及公开信息、本公司/本人的业务发展需要等情况,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本人减持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

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公司/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本公司/本人在减持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

司股份时,如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要求,本人/本公司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公司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公司/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如本公司/本人未履行上述减持意向,本公司/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

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

2.公司监事梁仲庆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4)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5)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所作的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发生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情形,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本人所持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届满后2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3)本人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

司股份总数的25%;离任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本人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7

个月至第12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上述锁定期届满后,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方可进行减持:(1)上

述锁定期届满且没有延长锁定期的相关情形,如有锁定期延长,则顺延;(2)如发生本人需向投资者进行赔偿的情形,本人已经承担赔偿责任。

5)本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6)如违反前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如下处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在符

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在10个交易日内回购违规卖出的股票,且自回购完成之日起将所持全部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3个月;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入的5日内将前述收入付至公司指定账户;若因未履行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则依法赔偿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的相关损失。本人在任职期间,将向公司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朱观岚先生、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4.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朱观岚先生、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此

前披露的承诺一致。

5.朱观岚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五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四、相关风险提示1.朱观岚先生、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

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价格以及减持数量的不确定性,也存在是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2.本次减持股份的朱观岚先生、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承诺:

在按照本计划减持股份期间,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朱观岚先生、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持续性经营产生影响。

4.本次朱观岚先生、梁仲庆先生、张春先生、桂梓南先生减持计划实施后,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朱观岚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2.梁仲庆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3.张春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4.桂梓南先生出具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新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月16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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