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简称:怡合达股票代码:301029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
二零二四年十月发行人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声明
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全体董事:
金立国张红李锦良冷憬陈行甲胡劲峰易兰
全体监事:
林立洪唐铁光万知永
全体高级管理人员:
金立国张红李锦良温信英黄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释义
在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怡合达、发行人、公司指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发行、本次向特定对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指象发行行股票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指发行股票发行方案》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认购邀请书》指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
《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认购协议》指发行股票认购协议》《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申购报价单》指发行股票认购邀请书》之附件一: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购报价单股东大会指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指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A 股 指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保荐人(联席主承销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保荐人、东莞证券中信建投证券指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席主承销商指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律师指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机
指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构、验资机构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元、万元、亿元指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人民币亿元本报告中所列出的汇总数据可能因四舍五入原因与相关报告中所列示的相关单项数据计算得出的结果略有差异。
3目录
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7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7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7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7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8
(四)股份登记情况.............................................8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8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8
(二)发行数量...............................................8
(三)发行价格...............................................9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9
(五)发行对象...............................................9
(六)限售期...............................................10
(七)上市地点..............................................10
(八)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10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13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13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
排....................................................16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16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17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18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18
(一)保荐人(联席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8
(二)联席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9
(三)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19
(四)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19
4(五)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
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21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21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21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2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22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22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22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22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22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23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23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23
第三节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4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24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24
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26
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27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28
联席主承销商声明.............................................29
发行人律师声明..............................................30
审计机构声明...............................................31
验资机构声明...............................................32
第六节备查文件..............................................33
一、备查文件...............................................33
二、查阅地点...............................................33
三、查阅时间...............................................34
5四、信息披露网址............................................34
6第一节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发行履行的相关程序
(一)发行人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2023年1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2月9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方案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修订稿)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3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4月2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
2024年7月26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比例及募集资金规模的议案》。
(二)监管部门的审核过程72023年7月26日,公司收到深交所上市审核中心出具的《关于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审核中心意见告知函》,深交所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2024年5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关于同意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804号),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注册申请。
(三)募集资金验资情况
截至2024年10月8日,本次发行对象已分别将认购资金共计
870010811.28元缴付中信建投证券指定的账户内,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9 号)。
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怡合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
行募集资金到账事项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8 号),确认募集资金到账。根据该验资报告,截至2024年10月8日止,怡合达已增发人民币普通股(A 股)57654792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 870010811.28 元,扣除发行费用5600787.53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4410023.75元。
(四)股份登记情况公司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将尽快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发行的股份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二)发行数量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向特定对象拟发行股票数量为57654792股(含本数,为本次募集资金上限150000.00万
8元除以发行底价13.89元/股并向下取整精确至1股和57654792股的孰低值)。
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报价情况,本次发行价格为15.09元/股,发行股票数量为57654792股,未超过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最高发行数量,且超过《发行方案》中规定的拟发行股票数量上限的
70%。
(三)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2024年9月23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发行期首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80%,即13.89元/股,该价格为发行底价。
公司和联席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并严格按照认购邀请文件中确定的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及获配股份数量的程序和规则,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09元/股,发行价格为发行底价的108.64%。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投资者认购邀请及申购报价全过程进行见证。
(四)募集资金和发行费用
根据发行人及联席主承销商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本次发行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150000万元(含本数)。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870010811.28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
5600787.53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864410023.75元。
(五)发行对象本次发行对象最终确定为8家,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普通股股票,配售结果如下:
序号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锁定期发行对象
(股)(元)(月)
1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331345249999990.686
2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397614359999997.876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获配股数获配金额锁定期序号发行对象
(股)(元)(月)
3黄浩亮331345249999990.686
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548707279899988.636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4241260999997.086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66799133799996.916
7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397614359999997.876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617684175310851.566
合计57654792870010811.28—
(六)限售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所认购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因由本次发行取得的公司股份在限售
期届满后减持还需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结束后,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其承诺,认购本次发行股票的特定对象持有股份的限售期另有规定或约定的,则服从相关规定或约定。
(七)上市地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将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八)本次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及获配情况
1、认购邀请书发送情况2024年9月20日,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了《发行方案》。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25日9点前,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的全程见证下,发行人、联席主承销商向235名符合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已剔除重复投资者)发送了《认购邀请书》《申购报价单》等认购邀请文件。
前述发送对象包含《发行方案》中已报送的投资者233名及《发行方案》报送后至报价前新增意向投资者2名,合计235名(已剔除重复投资者)。《发
10行方案》中已报送的投资者具体为:前20名股东(不含关联方)、33家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公司、28家证券公司、13家保险机构和148名已表达认购意向的投资者。《发行方案》报送后至报价前新增的2名意向投资者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新增邀请书发送对象
1黄浩亮
2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联席主承销商及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核查,认购邀请文件的内容、发送范围及发送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也符合向交易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同时,认购邀请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地事先告知了投资者关于本次选择发行对象、确定认购价格、分配数量的具体规则和时间安排等情形。
2、申购报价情况
公司在《认购邀请书》规定的有效申报时间(2024年9月25日9:00-12:00)
内共收到11家投资者发出的《申购报价单》及其附件,经联席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律师的共同核查,除2家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1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无需缴纳申购保证金之外,8 名投资者均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申购保证金,上述认购对象的申购报价均为有效报价。
11家投资者的申购报价情况如下:
申购价格申购金额
序号认购对象/是否有效(元股)(万元)
1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16.515000是
15.975000
2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15.116000是
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4.247000
3苏州盈润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4.765000是
4黄浩亮15.805000是
17.9527980
5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5.6127990是
13.8928000
11申购价格申购金额序号认购对象是否有效(元/股)(万元)
14.886100
6 UBS AG 是
14.556300
深圳市达晨财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江7西赣江新区财投晨源股权投资中心(有限15.017000是合伙)
15.526100
8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
14.106800
16.897150
9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6.0916890是
15.0926520
16.097990
10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5.3913380是
14.8916950
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16.45600011是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5.606000经核查,参与本次发行申购报价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产品不存在“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通过直接或间接形式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
3、获配情况
公司与联席主承销商依据投资者填写的《申购报价单》,并根据《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中确定的认购对象和认购价格确定原则,遵照价格优先、金额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确定认购对象并进行配售,共同协商确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及其具体获配股数如下:
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1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331345249999990.68
2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397614359999997.87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黄浩亮331345249999990.68
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8548707279899988.63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04241260999997.08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8866799133799996.91
12序号发行对象获配股数(股)获配金额(元)
7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397614359999997.87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1617684175310851.56
合计57654792870010811经核查,本次发行定价及配售过程符合《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向深交所报送的发行方案文件的要求。发行价格和发行对象的确定、股份数量的分配严格遵守了《认购邀请书》确定的程序和规则。
三、发行对象的基本情况
(一)发行对象基本情况
1、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400MA4URQKX7K
成立时间2016-07-14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主要办公地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1889号创意谷19栋218室-142法定代表人封华章程记载的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经营范围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3313452限售期6个月
2、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70211MA3UXUB60G
成立时间2021-01-27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出资额1010100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漓江西路 877 号 T1 栋青岛西海岸国际金融中心住所 主要办公地 1512 室
13执行事务合伙人青岛弘华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登记后方可从事经营活经营范围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3976143限售期6个月
3、黄浩亮
姓名黄浩亮
身份证号44190019**********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获配股数(股)3313452限售期6个月
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00MA4UU4583C
成立时间2016-08-2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主要办公地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丰泽东路 106 号(自编 1 楼)X1301-G4974法定代表人张大伟
股权投资与管理,投资管理服务,资产管理,企业自有资金投资,投资咨询服务;企业管理与咨询服务,企业财务咨询服务;受金融经营范围企业委托提供非金融业务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18548707限售期6个月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63159284XQ
成立时间1999-08-18
企业类型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890373.062万元人民币
住所/主要办公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14法定代表人朱健
许可项目:证券业务;证券投资咨询;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范围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证券财务顾问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4042412限售期6个月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577433812A
成立时间2011-06-21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主要办公地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619号505室法定代表人吴林惠
基金募集、基金销售、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
经营范围许可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8866799限售期6个月
7、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MA7F7QUJ9C
成立时间2021-12-24企业类型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额123112.4万元人民币
住所/主要办公地上海市普陀区云岭东路89号12层122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盛石嘉益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般项目: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投资管理、资产管理等活动
(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经营范围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获配股数(股)3976143限售期6个月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企业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717866186P
成立时间2006-06-08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住所/主要办公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18层法定代表人潘福祥
(一)发起、设立和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二)管理证券投资基
经营范围金;(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获配股数(股)11617684限售期6个月
(二)发行对象与发行人关联关系、最近一年重大交易情况及未来交易安排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不属于发行人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
上述发行对象与公司最近一年不存在重大交易情况,目前也没有未来交易的安排。
对于未来与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可能发生的交易,公司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审批决策程序,并作充分的信息披露。
(三)关于发行对象履行私募投资基金备案的核查
根据询价结果,联席主承销商和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获配发行对象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所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进行了核查,相关核查情况如下:
序号机构名称投资者类型参与认购的方式
1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自有资金
2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163黄浩亮自然人自有资金
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自有资金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公司自有资金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单一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7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私募基金私募基金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募基金单一或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属于私募基金,已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
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登记备案,其管理人已完成基金管理人登记。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黄浩亮、广东恒阔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
《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所规定的私募基金,无需履行备案程序。
本次发行的认购对象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公
募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参与认购。其用以参与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已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分别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综上,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法规以及发
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相关决议的规定,涉及需要备案的产品均已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
(四)关于认购对象适当性的说明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制度要求,本次发行参与报价并最终获配的投资者均已按照相关法规和《认购邀请书》中的投资者
适当性管理要求提交了相关材料,联席主承销商对本次发行的获配对象的投资者适当性核查结论如下:
17产品风险等级与风险序号发行对象投资者分类
承受能力是否匹配
1广东粤科资本投资有限公司普通投资者是
2航空产业融合发展(青岛)股权投资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黄浩亮普通投资者是
4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Ⅱ类专业投资者是
5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6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7长三角产业创新二期(上海)私募投Ⅰ类专业投资者是
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8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Ⅰ类专业投资者是经核查,上述投资者均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及联席主承销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
关制度要求,最终获配投资者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均与本次发行股票的风险等级相匹配。
(五)关于认购对象资金来源的说明经核查,本次认购的股份不存在信托持股、委托持股或其他任何代持的情形。本次发行的认购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发行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者施加
重大影响的关联方的情形,亦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接受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以及前述主体关
联方提供的任何财务资助、补偿、承诺收益或其他协议安排的情形。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机构
(一)保荐人(联席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保荐代表人:龚启明、朱则亮
项目协办人:杨国辉
项目组成员:雷婷婷、邹璐璐、曹佳、贾鑫鑫、杨炜淦、陈宇伟、邹苇茹、
18侯兵鑫
联系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
(二)联席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项目组成员:刘实、李季刚、黄俊龙、高岩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鹏程一路广电金融中心大厦35层
联系电话:0755-23953869
传真:0755-23953850
(三)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高树
经办律师:张鑫、贺晴
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A-3、22A、
23A、24A、25A、26A
联系电话:0755-83025555
传真:0755-83025068
(四)审计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秦劲力、张银娜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23280000
19传真:021-63214250
(五)验资机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杨志国
经办注册会计师:秦劲力、张银娜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东路61号四楼
联系电话:021-23280000
传真:021-63214250
20第二节本次发行前后公司相关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后前10名股东变动情况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截至2024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名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持股数量持股持有有限售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
(股)条件股份数比例量(股)
1金立国境内自然人12472032221.59%124377665
2张红境内自然人9275312716.06%92753127
3伟盈新能源科技(无境内非国有法人6559420011.35%-锡)有限公司
苏州钟鼎五号股权投资4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境内非国有法人270349704.68%-伙)
5分宜众慧达投资合伙企境内非国有法人197424863.42%19742486业(有限合伙)
6分宜众志达投资合伙企境内非国有法人197424863.42%19742486业(有限合伙)
7珠海智臻投资合伙企业境内非国有法人165170842.86%-(有限合伙)
8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境内非国有法人161400862.79%-公司
9珠海澜盈投资合伙企业境内非国有法人128002002.22%-(有限合伙)
10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国有法人122401452.12%-限公司
合计-40728510670.50%256615764
(二)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情况
假设以上述持股为基础,不考虑其他情况,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新股登记完成后,公司前十名股东持股示意情况如下:
持有有限售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持股条件股份数
(股)比例量(股)
1金立国境内自然人12472032219.67%124377665
2张红境内自然人9275312714.63%92753127
3伟盈新能源科技(无境内非国有法人6559420010.34%-锡)有限公司
21持有有限售
序号股东名称股东性质持股数量持股条件股份数
(股)比例量(股)苏州钟鼎五号股权投资4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境内非国有法人270349704.26%-伙)
5分宜众慧达投资合伙企境内非国有法人197424863.11%19742486业(有限合伙)
6分宜众志达投资合伙企境内非国有法人197424863.11%19742486业(有限合伙)
7广东恒阔投资管理有限国有法人185487072.92%18548707公司
8珠海智臻投资合伙企业境内非国有法人165170842.60%-(有限合伙)
9东莞红土创业投资有限境内非国有法人161400862.54%-公司
10珠海澜盈投资合伙企业境内非国有法人128002002.02%-(有限合伙)
合计—41359366865.21%275164471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数量未发生变化。
三、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一)对公司股本结构的影响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完成后,公司将增加57654792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存在其他股东通过认购本次发行股票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的情形,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权分布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二)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资产和净资产将增加,资产负债率相应下降,偿债能力得到改善,融资能力得以提高,资产结构更趋合理。
(三)对公司业务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实施“怡合达智能制造供应链华南中心二期项目”和“怡合达智能制造暨华东运
22营总部项目”,有助于公司增强 FA 工厂自动化零部件业务出货交付的供应链能
力、自制生产能力,为下游市场需求增长做战略性部署,满足市场需求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求,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四)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均未发生变化,对公司治理不会有实质的影响,但机构投资者持有公司股份的比例有所提高,公司股权结构更加合理,这将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及公司业务的健康、稳定发展。
(五)对公司高管人员结构的影响
本次发行不会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科研人员结构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因本次发行而发生重大变化。
(六)对公司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的影响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关系、管理关系均不存在重大变化,本次发行不会增加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之间的同业竞争。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不会因本次发行
而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该等关联交易的合规性和公允性,符合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保证不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23第三节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
论意见
一、关于本次发行定价过程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获得了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授权和批准,并已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已履行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过程、定价
及股票配售过程、发行对象的确定等全部发行过程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原则,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发行方案》《认购邀请书》《认购协议》等申购文
件的有关约定,本次发行的发行定价过程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发行对象选择合规性的意见经核查,本次发行的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和中信建投证券认为:
本次发行对认购对象的选择公平、公正,符合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次发行的发行方案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等级)与本次发行的风险等级相匹配。本次发行对象的认购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存在对外募集、代持、结构化安排或者直接、间接使用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资金用于本次认购的情形。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与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控制的关联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人、
联席主承销商不存在关联关系,发行人、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关联方不
存在直接或间接参与本次发行认购的情形。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24人未向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存在
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情形。
25第四节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发行对象合规性的结论
意见
发行人律师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已经取得了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该等批准和授权合法、有效。
2、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合法合规,发行结果公平公正,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
3、本次发行过程涉及的《缴款通知书》以及公司为本次发行签署的相关协
议等法律文书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容合法、有效。
4、本次发行确定的认购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以及向中国证监会报备的发行方案,具备相应主体资格。
26第五节有关中介机构声明
27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项目协办人:
杨国辉
保荐代表人:
龚启明朱则亮
法定代表人:
陈照星
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8联席主承销商声明
本公司已对本发行情况报告书进行了核查,确认本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刘乃生
联席主承销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29发行人律师声明
本所及签字律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与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不存在矛盾。本所及签字律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法律意见书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致因所引用内容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办律师签名:
张鑫贺晴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签名:
高树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年月日
30审计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093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80 号】等文件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审
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I10093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180 号】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秦劲力张银娜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2024年10月日
31验资机构声明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已阅读发行情况报告书,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内容与本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8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9 号】等文件不存在矛盾。
本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在发行情况报告书中引用的验
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8 号】、【信会师报字[2024]第
ZI10539 号】等文件的内容无异议,确认发行情况报告书不因引用上述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声明仅供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之用,不适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签字注册会计师:
秦劲力张银娜
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
杨志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公章)
2024年10月日
32第六节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注册文件;
2、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发行保荐工作报告和尽职调查报告;
3、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4、联席主承销商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
5、发行人律师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书;
6、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7、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查阅地点
(一)发行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村尾桃园二路33号
电话:0769-82886777-785
传真:0769-82881038
(二)保荐人(联席主承销商):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电话:0769-22119285
传真:0769-22119285
33三、查阅时间
除法定节假日之外的每日上午9:00-11:00,下午14:00-16:30。
四、信息披露网址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zse.cn)、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3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东莞怡合达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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