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华蓝集团: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13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7证券简称:华蓝集团公告编号:2024-047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

13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上午9:15至2024年9月13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宁市青秀区月湾路1号南国弈园6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雷翔

7、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华蓝集团股份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32人

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5091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309%。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0309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807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47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2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合计为75886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5.1322%。

其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71104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088%;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数为478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34%。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德

恒上海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7407685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64%;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93%;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943%。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87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625%;反对5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472%;弃权4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的关联股东为雷翔、赵成、莫海量、徐洪涛、唐歌、钟毅、吴广

意、李嘉、杨广强。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关联股东雷翔、赵成、莫海量、钟毅、吴广意、李嘉的一致行动人何新、费卫东在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因此均回避表决。上述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39920585股,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746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7%;反对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188%;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746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3067%;反对8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88%;弃权43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45%。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刘斐玥、房可

3、结论意见: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未审议表决没有列入会议议程的事项,本次股东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华蓝集团股份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见证意见。特此公告。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免责声明

以上内容仅供您参考和学习使用,任何投资建议均不作为您的投资依据;您需自主做出决策,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九方智投提醒您,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推荐阅读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