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4】第【2166】号
致: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浩通科技”)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核查和见
证后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其所发布或提供的与本次会议
有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1法律意见书
相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4年8月26日审议并通过了《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的《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8月27日发布了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于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14点0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公司董事会已在会议通知和相关公告中载明本次会议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
审议事项、召开方式等内容,载明了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现场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通知内容。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2法律意见书经验证,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更正通知公告了议案名称。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69人,代表股份473245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下同)的42.1218%。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本所律师核查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签名册及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股份45488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4879%。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为股权登记日2024年9月6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最终投票表决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66人,代表股份18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9%。
3、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在本次会议中,通过出席现场会议或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66人,代表股份2974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478%。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3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为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均具有参加本次会议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方式就会议通知中载明的议案进行表决,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提供了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公司当场宣布表决结果。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就会议通知载明的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每项议案获得的同意、反对、弃权的股份数分别占本项议案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以及中小投资者股
东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
同意47151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3%;
反对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
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981%;
反对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405%;
4法律意见书
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4%。
本议案无现场出席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2、《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
同意4716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
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
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5746%;
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43%;
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1%。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3、《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同意4716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8%;
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
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5法律意见书
同意28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7628%;
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7%;
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4%。
本议案无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审议通过。
(三)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经验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6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佳平经办律师:周延
经办律师:邢中华年月日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