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26证券简称:浩通科技公告编号:2024-048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9月13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9月13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的地点: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的方式: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的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的主持人:董事长夏军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股份数共454888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剔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数,下同)的40.4879%。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共66人,代表股份数共1835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39%。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参会股东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审议通过《增加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1519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353%;
反对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88%;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0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1981%;反对10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405%;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1631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90%;
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29%;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13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746%;反对11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043%;弃权51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11%。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471687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708%;
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33%;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5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281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7628%;反对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57%;弃权6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
2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614%。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指派周延、邢中华两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如下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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