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从业办法》)及《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英诺激光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对本次会议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表
决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
1召集。贵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7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公开发布了《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4年8月2日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创智云城大厦(工业区)1标段1栋A座11层01号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ZHAO XIAOJIE主持。贵公司本次会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年8月2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8月2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载明的召开时间、地点及程序进行,会议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英诺激光董事会,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召集人和律师依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结合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股
2东的签名、证明股东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提交的股东授权
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
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8人,代表股份
81852827股,占英诺激光股份总数的54.2581%。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有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指派律师。
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英诺激光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表决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调整投资总额并结项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1716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337%;反对1080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20%;弃权
28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3%。
本所指派律师、现场推举的两名股东代表与贵公司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上述议案经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3综上所述,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诺激光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4(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关于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市信格律师事务所(章)
负责人签字:
承办律师:
齐晓天律师签字:
王茜律师签字:
签署时间:2024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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