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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诺激光: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4-12-1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21证券简称:英诺激光公告编号:2024-083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公告

股东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诺激光”或“公司”)于2024年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大股东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红粹投资”)持有公司股份3897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1比例25.83%。

红粹投资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

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2.98%。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

过15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比例达1%的告知函》,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减持计划实施情况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已取得的股份。

减持股数减持股数占股东名称减持方式减持日期(万股)总股本的比例

2024年11月22日至

集中竞价146.580.97%红粹投资2024年12月5日

大宗交易2024年12月13日100.000.66%

合计246.581.63%

公司总股本为15151148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653100股。此处总股本为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数量后的股本总数,即150858382股,以下同。

1/3二、股份变动达到1%的具体情况

1.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深圳红粹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南海大道3025号创意大厦15楼权益变动时间2024年12月13日股票简称英诺激光股票代码301021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是□否?变动类型

增加□减少?一致行动人有□无?(可多选)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股份种类(A 股) 减持股数(万股) 减持比例

A 股 246.58 1.63%

合计246.581.63%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协议转让□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间接方式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执行法院裁定□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继承□(可多选)

赠与□表决权让渡□

其他□(请注明)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占总股本占总股本

股份性质股数(万股)股数(万股)比例比例

合计持有股份3897.0025.83%3650.4224.20%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3897.0025.83%3650.4224.20%有限售条件股份0000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是?否□公司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股东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76):红粹投资计划在减持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

日后的90个自然日内减持不超过45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本次变动是否为履

行已作出的承诺、比例2.98%。其中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5000意向、计划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3000000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减持数量在减持股份计划范围内,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本次减持计划尚未执行完毕。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购买管理办法》等法

是□否?

律、行政法规、部

2/3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按照《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是□否?表决权的股份

6.表决权让渡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7.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进一步说明(不适用)

8.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变动名单

(2)红粹投资出具的《关于减持股份比例达到1%的告知函》

三、其他有关说明

1.红粹投资的减持行为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8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规定。

2.上述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实际减持数量未超过计划

减持数量,不存在违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任何承诺的情形。

3.红粹投资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本次股份减持计划不会对英诺激光治理结

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英诺激光控制权发生变更。

4.截至本公告日,红粹投资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持

续关注其股份减持计划后续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英诺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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