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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立科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9-20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301011证券简称:华立科技公告编号:2024-044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2024年9月20日下午14:30

2、召开地点: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迎星东路 143号星力产业园 H1公司大会

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公司董事长苏本立先生

6、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7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707369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692000股的48.2214%。其中:

A、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7043835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692000股的48.0179%%;

B、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 6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98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6692000股的0.2036%。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独立董事征集投票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王立新女士作为征集人,就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向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8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征集时间内,王立新女士未收到股东的表决权委托。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记名投票表决,本次会议共审议三项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议案一: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4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

2权股份总数的69.5235%;反对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二: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4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35%;反对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议案三: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06459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713%;反对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24%;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2076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9.5235%;反对866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3决权股份总数的29.0031%;弃权4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3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股东大会并参与该项议案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本议案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郭钟泳、田雅倩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

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2、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州华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9月20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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