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关于
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2024年5月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请,指派周峰律师、虞玮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24年5月16日在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
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23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了《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经核查,上述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24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常州市武进经济开发区丰泽路18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
16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5月16日9:15~15:00。
上述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1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1.现场会议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现场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4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344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0000%。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资料,在网络投票时间内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2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24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服务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73466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8.0245%。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进行了投票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监票、验票和计票。表决结果如下: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反对2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反对2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反对2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
3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反对2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6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66%;反对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反对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反对24000股,占参与投
4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7344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73%;反对2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该项议案。
该议案的表决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5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40%;反对2400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566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除审议上述7项议案外,本次股东大会还听取《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股东有效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5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江苏晶雪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2024年5月16日出具,正本一式贰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
负责人:潘明祥经办律师:周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虞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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