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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迈仕: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德迈仕 --%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4)第587号

致: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其中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在辽宁省大连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88号公司

二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

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公司于2024年10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作出决议同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4年10月10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00在辽宁省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兴发路88号

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何建平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0月25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

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

25日上午9:15至2024年10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2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3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9374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776%,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26332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723%。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

投票的股东共计13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3042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53%。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的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3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共计1326206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488%。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均

3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非独立董事:何建平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52070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706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非独立董事:李健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52081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817票。

表决结果:通过。

3.非独立董事:骆波阳先生

4表决情况:同意3652079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797票。

表决结果:通过。

4.非独立董事:董晓昆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52079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796票。

表决结果:通过。

5.非独立董事:孙百芸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52079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797票。

表决结果:通过。

6.非独立董事:张传红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51979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7796票。

表决结果:通过。

7.非独立董事:何天军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51980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7800票。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5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1.独立董事:孙小雲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52080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807票。

表决结果:通过。

2.独立董事:魏兆成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53480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22806票。

表决结果:通过。

3.独立董事:杨波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520803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803票。

表决结果:通过。

4.独立董事:周颖女士

表决情况:同意3653479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22791票。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制:

61.非职工代表监事:张洪武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652070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408701票。

表决结果:通过。

2.非职工代表监事:李佳阳先生

表决情况:同意34870794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8758794票。

表决结果:通过。

(四)《公司监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88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6%;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5%;

弃权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076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005%;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1%;弃权6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014%。

表决结果:通过。

(五)《公司董事薪酬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39187463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61%;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25%;

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307546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7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930%;反对119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81%;弃权67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509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8(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德迈仕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本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

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邮编:100033

2024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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