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005证券简称:超捷股份公告编号:2024-047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没有增加或变更提案;
4、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6月22日在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4-044)。
(二)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7月8日(星期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8日上午9:15—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嘉定区丰硕路100弄39号公司会议室。
(四)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表决与网络投
1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托他人出席现
场会议;
2、网络投票: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向全体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股东应选择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中的一种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五)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六)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宋广东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7341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剔除截止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账户中已回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54.6987%;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6878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54%。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734128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987%;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情况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律师出席情况
公司聘请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律师以现场参会的方式出席并见证了本2次会议,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101618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761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关联股东周家乐、李新安、义勤峰、李红涛、宋述省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份总数为2396706股。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34128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687899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2、律师姓名:王正、边瑾炜
3、结论性意见:
3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
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治理准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表决结果为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超捷紧固系统(上海)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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